又一批违法电商广告案例被双叒曝光,这7个典型案例收好了!

2021-03-29 15:36:15 jieyao 565

上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一些商家案例,大家看过之后都说配合案例再看法律条例,思路都清晰了很多。

电商平台上的医药广告一直是违法广告扎堆的重灾区,值得我们单列出来再盘点一次。这次我们从混淆用语、虚假宣传、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广告内容、诱导性宣传、违反处方药媒介传播规定等几方面结合案例进行整理,方便大家理解。


1、国旗、国徽等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违法案例:上海让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9年5月14日起,开设名称为“小满足足浴加盟”、认证账号主体即为“上海让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为宣传其从事的“小满足”品牌的足浴加盟经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行为一: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干货分享|足疗 ≠泡脚,你是否存在这些误区?》中,包含“足疗是起之保健作用,能够预防疾病发生,足疗是一种非药物疗法,是通过对足部各个反射区的 刺激,使得体内的生理机能得到调整,起到提高自身免疫功能,防病、 治疗的保健作用。”等内容。


上述广告内容中,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


行为二:当事人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八一建 军节|小满足,敬最可爱的他们!》中,使用了国旗、军旗、军徽等内容,在一张包含国旗和建军节,忠诚于党,保家卫国‚铁血铸军魂等内 容的图片中使用了‚小满足文字及商标,下方配有“敬畏传统,重视手艺,融合科技,这就是小满足”等文字。


行为三:当事人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加盟小满足,抢占下一波养生红利先机》中,包含,“30余人中药研究团队, 根据中医世家古方和典籍,融合现代消费需求,不断研发小满足特色 足疗产品,获专利20余项,并形成药材种植、加工、销售、试验、科研、药旅等中药健康产业链。”之内容,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当事人没有获得过专利,其在广告中声称‚获专利20余项明显与事实不符。

 

行为四:当事人 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加盟小满足,抢占下一波养生红利先机》中,“全年营销策划优势”部分包含“金牌导师帮你做业绩,全国全城联动,基础项目赚小钱,特设项目赚大钱”‚“定制营销 持续盈利”“一站式扶持,保姆式开店,帮您成功创业,轻松赚钱!”等内容,且页面中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者警示。


当事人的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 条“除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


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


行为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 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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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违法案例:上海摩梵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上海摩梵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店铺“么宁妃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健腹仪”为一般产品,该产品页面描述“腹直肌分离修复”,腹直肌分离是一种症状,腹直肌分离修复属于医疗用语。产品“低频脉冲治疗仪”是二类医疗器械(粤械注准20172261070)其产品功能为“适用于产后及进入更年期的妇女,锻炼盆底肌肉,改善肌肉运动和自制能力,缓解小便失禁症状”,该产品的页面描述“腹直肌分离修复”,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当事人销售的一般产品“健腹仪”描述“腹直肌分离修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低频脉冲治疗仪”描述“腹直肌分离修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15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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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宣传夸大其词


违法案例: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 2020 年 1 月上架销售的一款由杭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维生素 E 软胶囊产品时,在产品标题上广告中有“****天然维生素 E 胶囊 27c(300mg/粒/瓶)祛黄祛斑,延缓衰老”的内容,在产品详情功效介绍时标注有“祛黄褐斑功能”的内容,以及在适用人群时也标注有“有黄褐斑者”的内容,但该产品不是药品,属于保健食品,批准的功效中无上述功效内容,无广告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登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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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广告代言人或网红作推荐、证明

违法案例:上海汤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0 年 9 月当事人受上海三联集团钟表眼镜照相器材批发有限公司委托经营三联茂昌旗舰店,于 2020 年 9 月在旗舰店销售日本绮芙莉 Givre 美瞳,日抛 10 片大小直径混血彩色隐形近视眼镜正品的隐形眼镜,并于2020 年 9 月 7 日开始在该商品详情页发布描述“人气美妆博主推荐”的广告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一、责令立即改正;二、罚款人民币 1813.2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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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违法案例: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上架自营销售空气净化器*******和 ********,在*********产品空气净化器网页上发布有“去除病毒”、“100%过滤病毒”、“PM2.5净化效100%”、“PM2.5去除率高达 100%”、“直接杀灭病毒”等宣传内容。


上述宣传广告内容,当事人在上架销售时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自行设计上传发布的,构成虚假广告,上述产品在收到广告监测反馈后的 2020 年 8 月 19 日即下架停止销售。


另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架自营销售的一款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医用冷敷凝胶湿痒清 50 克产品时,在产品网页上发布有“草本植萃更温更安全”的表示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且该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但在产品宣传时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及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是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违规宣传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及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对当事人违规宣传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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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成分、功能效果表述含糊不清


违法案例:上海紫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起在微信公众号:“上海紫峰医药”微信号:zifengmedical)(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紫峰医药”)中发布了题为“关于感冒,你知道多少?”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宣传出现“美罗R板蓝根口服液的检测标准要高出国家标准 4-14倍”的宣传内容。


经查,“美罗 R 板蓝根口服液”是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025929,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辽药广审(文)第2019090268 号。

微信公众号“紫峰医药”由当事人注册认证并运营,微信公众号“紫峰医药”中“关于感冒,你知道多少?”广告宣传由当事人制作、 编辑、审核和发布。


又查,当事人系美罗牌板蓝根口服液的上海地区商品售后服务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销售与售后服务具有关联关系,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紫峰医药”,通过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在宣传推介关联公司的商品“美罗 R 板蓝根口服液”,本质上间接推销了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服务,本案中其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广告”及第十条第三款“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行为,当事人系本案广告主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经核查,本案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应当重


新申请广告审查,但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未予办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2、真实是广告的核心要求,广告用语应浅显易懂,广告不应传 达暗示性的信息,不会使消费者引起判断上的混乱。


本案广告中,当事人一是未明确标示将有效成分含量的检验”作为判定本案商品“检测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14 倍”的限定性条件,去排除商品的卫生等其它标准的检验可能达不到“检测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14 倍”的例外情况,构成广告内容不准确二是在稳定的药品生产条件下,固定配方商品的检验标准即便高于国家标准,也应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当事人对商品单项有效成分含量高于国家标准的倍数未作整体综合判断仅按单项成分检验的倍数笼统表述为“4-14 倍”,范围过大,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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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违法案例: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好得快大药房”,公众号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发布了“感恩回馈、重磅回归”活动宣传内容,活动仅限昌平店和左家庄店,在宣传内容中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对涉及的 71种商品进行了降价、买就送等优惠活动宣传。


当事人,2019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宣传内容中有 37 种 OTC 非处方药品和 10 种处方药,及 24 种其他商品,均以文字形式宣传了药品的名称和价格,以图片的形式展示了药品的样式。


截止 2019 年 12 月 18 日当事人“好得快大药房”微信公众号共有 57562 人关注,2019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感恩回馈、重磅回归”宣传内容共有 786 次阅读,10 次总分享。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两条药品广告宣传内容,均由其公司信息部门编辑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增加销量。


其微信公众号由当事人在 2017 年 10 月 12 日注册开通,开始以“好得快大药房”名义发布相关宣传内容的。


综上所述,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超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对其所销售的处方药进行了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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